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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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2-06   点击数:









中医校〔2023133


关于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31124


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北中医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医护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消防安全违纪违规行为、火情、火灾的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等情况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根据党纪党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四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师生医护员工及其他在校人员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导致重大消防隐患甚至造成火情或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分为行政处分、赔偿损失、其他处理三类:

(一) 行政处分包括:

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它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二)赔偿损失包括: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上级消防机构的经济处罚,其他损失;

(三)其他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以上追究方式,视情节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对象被处以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条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未按要求配置或督促有关单位依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未定期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力、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八)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未经保卫处消防备案的;

(九)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 (含行业标准) 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十一)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

(十三)其他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行为。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对火灾隐患经相关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用火、用电的;

(十一)其他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和疏散的。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因消防隐患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

(六)举办大型活动,未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七)未落实重点场所(部位)管理责任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其他易引发火灾、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过失引起火灾的,包括在校园内办公、住宿等场所用火或抽烟等引发明火的,在校园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充电或使用电器不当引发明火的;

(二)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机构和学校相关部门因火情、火灾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六)谎报火警或编造、传播虚假火警信息的;

(七)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和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

(八)其它引发火灾和不配合火灾处理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及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异议的消防违纪违规行为和未引发严重后果的火情,由保卫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情节较重的火情、火灾和违纪违规行为,由保卫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损失认定组,核查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卫处牵头,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等部门联合成立火灾事故处理组,依据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形成《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并送达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违纪违规行为或火情、火灾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调查并形成《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工作需在违纪违规行为或火情、火灾发生之日起一月内完成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追责对象为我校在籍学生的,参照本办法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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